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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洁与何惠兴,岑冠波,佛山市顺德区冠怡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洁,何惠兴,岑冠波,佛山市顺德区冠怡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洁,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罗秀琼,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惠兴,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岑冠波,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冠怡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岑冠波。上诉人陈洁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33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登记地虽然是佛山市顺德区,但上诉人确因与岑冠波感情不和早已搬至佛山市禅城区居住,佛山市顺德区并不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岑冠波、佛山市顺德区冠怡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