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民三终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崔芳霞与申厚君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芳霞,申厚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民三终字第00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芳霞,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厚君,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萍,桓仁县正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崔芳霞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芳霞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芳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芳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崔芳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羿霏代理审判员 刘 颖代理审判员 赵艳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浩先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