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藁民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卢某与郝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藁民初字第00963号原告卢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郝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红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