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金义东与朱崇云、王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义东,朱崇云,王春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42号原告:金义东。被告:朱崇云。被告:王春芬。原告金义东为与被告朱崇云、王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义东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义东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义东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