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88年4月20日生。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91年9月29日生。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孩子抚养费43645.5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550元。被执行人孙某某主动履行了案件款43445.5元(扣除被执行人孙某某在案件审理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当日领取了案件款43445.5元。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米晓梅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省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