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无业。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转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4)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唐宝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某小区玩麻将时,趁人不备,窃取被害人李某某苹果5代16G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612元。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被告人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其无犯罪前科等情节,建议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某小区内一起玩麻将时,吕某某趁人不备,将李某某放在该室内的一部苹果5代16G手机窃取。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12元。另查,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吕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唐某某、李某甲、刘某、杜某某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发还物品清单,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石价刑鉴字(2014)第076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涉案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证明,吕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情况证明、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各量刑情节及其居住地司法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中文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宋姣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梦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