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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欧锦园B座12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飞,该公司项目部经理(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2013)延仲裁字第064号裁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申请执行人527776.29元及仲裁费、鉴定费237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916元,共计559472.29元。2015年1月14日,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59472.29元。本案执行标的全部予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有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延仲裁字第06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拥政执行员  孙献民执行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新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