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江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姜施琴与赵耀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施琴,赵耀文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70号原告:姜施琴,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志强,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耀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施琴与被告赵耀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施琴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亿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渊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