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杨光敏、刘树畅与杨光斗、阿皮妹妹收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敏,刘树畅,杨光斗,阿皮妹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杨光敏。申请执行人刘树畅。被执行人杨光斗。被执行人阿皮妹妹。关于杨光敏、刘树畅与杨光斗、阿皮妹妹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晓红由杨光敏、刘树畅抚养。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光斗、阿皮妹妹未将刘晓红交由杨光敏、刘树畅抚养,申请执行人杨光敏、刘树畅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审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光斗、阿皮妹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将刘晓红交由申请执行人杨光敏、刘树畅抚养,并交纳执行费50元。后因刘晓红不同意随申请执行人杨光敏、刘树畅生活而致本案执行不能。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云友审判员 李增祥审判员 陈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