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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顺武与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及第三人姜桂荣、张怀毓、邓方萍、张巧云、张巧凤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武,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张怀毓,姜桂荣,邓方萍,张巧云,张巧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瓦行初字第1号原告:张顺武,男,194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毕作才,系该局书记。委托代理人:刘传科,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怀毓,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第三人:姜桂荣,女,194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第三人:邓方萍,女,1971年5月24日,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第三人:张巧云,女,1971年8月23日,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第三人:张巧凤,女,1973年4月3日,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张顺武诉被告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及第三人姜桂荣、张怀毓、邓方萍、张巧云、张巧凤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顺武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顺武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代理审判员 于 瑶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