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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瓯商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戴善超与温州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善超,温州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瓯商初字第1235号原告:戴善超。被告:温州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将军桥盛新路78号。法定代表人:许灵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奇俊、陈伟良,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善超与被告温州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善超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善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67元,减半收取2833.5元。由原告戴善超负担。审判员  夏旭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