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苏建与青川鸿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青川鸿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96号原告苏建,男,生于1981年5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成旭,男,生于1965年1月22日,汉族。与原告系亲属关系。被告青川鸿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朝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红,男,生于1965年2月12日,汉族。系工程项目的总工程师。委托代理人巩朝孝,男,生于1971年11月23日,汉族。系巩朝勇的胞弟。第三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法定代表人李世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与被告青川鸿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建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建因为重新调取和收集新的证据,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80元,减半后收取14640元,由原告苏建承担。审判长 梁晓斌审判员 宋开新人民陪审判员张德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