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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终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振国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王利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王振国,王利杰,安阳市安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终字第2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路口西南角。负责人何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刁亚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国。委托代理人张家华,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王利杰。原审被告安阳市安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梁庄镇东环路马庄路口。法定代表人任书民,董事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济任(中)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济任(中)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先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