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崔益茂与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益茂,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崔益茂。被执行人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明,董事长崔益茂申请执行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益茂于2015年1月15日依据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高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2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执行依据(2015)安高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崔益茂向本院申请执行时,其依据的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高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崔益茂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