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候艳丽、肖忠文与黎石山、桂阳县鹿峰街道牛巷口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艳丽,肖忠文,黎石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00827号原告候艳丽,女。原告肖忠文,男。委托代理人刘明健,女,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雷海锋,男,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黎石山,男。委托代理人刘桐武,男,桂阳县流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追加)桂阳县鹿峰街道牛巷口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李日伟,男,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井生,男,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候艳丽、肖忠文诉被告黎石山、桂阳县鹿峰街道牛巷口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候艳丽、肖忠文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艳丽、肖忠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候艳丽、肖忠文承担。审 判 长 张金来人民陪审员 何拥军人民陪审员 侯识时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