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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法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商思龙申请执行黄滨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思龙,黄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法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商思龙,男。被执行人黄滨海,男。申请执行人商思龙诉被执行人黄滨海健康权纠纷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12日作出(2013)虎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商思龙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3)虎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泽民审判员  葛海波审判员  耿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文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