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法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商思龙申请执行黄滨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思龙,黄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法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商思龙,男。被执行人黄滨海,男。申请执行人商思龙诉被执行人黄滨海健康权纠纷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12日作出(2013)虎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商思龙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3)虎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泽民审判员 葛海波审判员 耿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文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