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与张磊、张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张磊,张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2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37号。负责人:李传伟,行长。被告张磊。被告张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与被告张磊、张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磊、张艳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磊、张艳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