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太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沈晨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晨曦,钱舜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沈晨曦。委托代理人周建明。被执行人钱舜圭。沈晨曦与钱舜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10)太沙民初字第0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钱舜圭结欠沈晨曦借款200000元,该款由钱舜圭在2010年至2019年每年年底前归还沈晨曦20000元,至还清为止,并支付钱舜圭预交的诉讼费2150元,合计202150元。因钱舜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沈晨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4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现已执行到位9000元,尚未执行到位31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9日自行达成和解提交本院,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钱舜圭自2015年1月起每月归还沈晨曦1000元直至付清;二、钱舜圭妻子徐明亚(身份证号码:××)为上述还款作担保;三、案件执行费500元由钱舜圭承担。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太沙民初字第0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有一期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卫平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