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x与被执行人杨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x,杨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胡x,男,生于1982年7月24日。被执行人:杨x,女,生于1986年3月15日,汉族。申请执行人胡x与被执行人杨x离婚纠纷一案,(2013)郸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x未按民事调解书第四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账号:6210955081000011985的存款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艺 军审判员 付占军审判员宋亚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平 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