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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2015)钦南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周颖锷申请执行黎镇国、黎坤成、陆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颖锷,黎镇国,黎坤成,陆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周颖锷。被执行人黎镇国。被执行人黎坤成。被执行人陆雪萍。申请执行人周颖锷依据本院(2014)钦南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黎镇国、黎坤成、陆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的房地产等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并在处置中,另经向房产管理部门、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银行等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涛审判员 彭忠信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