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曲文坤与张茂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文坤,张茂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曲文坤,男,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张茂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黑龙江省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庆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茂吉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曲文坤欠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茂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划拨至庆安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术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云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