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姚玉玲与徐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姚玉玲。被执行人:徐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徐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舒给付申请执行人姚玉玲交通事故赔偿款42807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59.5元(以42807元为本金,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12月2日起算至2015年1月19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95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85元,以上款项共计44709元。但被执行人徐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舒银行存款447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