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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执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于文芝与张万军土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芝,张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1900号申请执行人于文芝,女性,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张万军,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于文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农安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2014)第2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2014)第2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然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