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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吕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法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刚,男。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刑诉(2014)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刚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扬、魏娜、被告人吕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吕刚在其朋友邓某家(法库县某某小区5号楼4单元601室)居住期间,趁邓某上班家中无人之机,将邓某家北卧室衣柜内黑色皮包里一条金项链、一对金耳钉、一枚金戒子、一条金手链和一对银手镯盗走,所盗物品被其变卖,获赃款5000元人民币。经法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吕刚盗窃物品总��值为人民币93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被害人邓某陈述、被告人吕刚供述与辩解、辩认笔录、法库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吕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刚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吕刚退赔被害人邓某93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占新人民陪审员  岳光民人民陪审员  裴伟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