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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诉被告杨X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杨X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0号原告杨XX,女,汉族,农民。被告杨X甲,男,汉族,农民。原告杨XX诉被告杨X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甲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2013年1月20日生育一女杨乙,现跟随被告生活。由于婚前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对原告拳打脚踢、言语上侮辱,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经亲朋好友劝解,被告仍未改善。原、被告结婚四年,被告未尽丈夫义务,长期夜不归宿,女儿出生后,不尽父亲义务,原告生育生病期间,被告不给任何费用,对原告不闻不问,社区及派出所领导多次出面调解也不济于事。现原、被告夫妻生活不能再维持下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务。被告杨X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系再婚。2013年1月20日,原、被告生育一女杨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资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人陈XX、代XX、谭XX的证词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因系再婚,原、被告婚前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和难以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之规定,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抚养婚生女,因其婚生女杨乙现随被告生活,为有利其成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XX与被告杨X甲离婚;二、婚生女杨乙由被告杨X甲抚养,原告杨XX自2015年1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70元至杨乙年满18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浩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