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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建林诉宋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林,宋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张建林,男,汉族。被告宋奔,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林诉被告宋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宋奔名下的位于渑池县XXX路XXX小区XXX排XXX号的房屋。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赵巧平名下的位于渑池县XXX小区XXX号楼西数第XXX号商铺(渑房权证字第X**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宋奔名下的位于渑池县XXX路XXX小区XXX排XXX号的房屋。二、查封担保人赵巧平名下的位于渑池县XXX小区XXX号楼西数第XXX号商铺(渑房权证字第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淑云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燕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