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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季宏英与王钢武,深圳市博泰生物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宏英,王钢武,深圳市博泰生物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季宏英,女,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胡维刚,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钢武,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深圳市博泰生物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梁艳芳审 判 员  何庆波代理审判员  王 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甘倩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