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董建昌与韩艳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建昌,韩艳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56号申请人:董建昌,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韩艳学,男,40岁,汉族,个体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董建昌与被申请人韩艳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董建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艳学名下的蒙D****5号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4万元。申请人董建昌以其自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建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韩艳学名下的蒙D****5号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其他权利二、对申请人董建昌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