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白明坤与张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明坤,张造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00023号原告白明坤。被告张造喜。原告白明坤与被告张造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明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征收93元由原告白明坤负担。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