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终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双庆、罗东莉与张玉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双庆,罗东莉,张玉敬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3354号上诉人周双庆,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上诉人罗东莉,女,1977年9月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代理人袁利峰,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张玉敬,男,1961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张锦鹏,系张玉敬之子。委托代理人周俊超,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双庆、罗东莉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双庆及委托代理人袁利峰,被上诉人张玉敬的委托代理人张锦鹏、周俊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关若泰审 判 员 程钰珉代理审判员 杨献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军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