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2015)谷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瑞朋,卢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110号原告艾瑞朋,男,生于1991年10月15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被告卢银,女,生于1989年2月8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艾瑞朋与被告卢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艾瑞朋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瑞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艾瑞朋负担。审判员 王维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