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谢成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成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98号罪犯谢成良,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2008)仓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成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7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5月10日、2013年8月19日分别作出(2011)三刑执第1055号、(2013)三刑执第20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1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考核达标分累计9.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成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成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