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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郭来生与浙江任远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来生,浙江任远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92号原告:郭来生,系长兴鑫元制衣厂业主。委托代理人:许智斌,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任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开发区长兴民营科技园二期4#厂房一层。法定代表人:林德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来生与被告浙江任远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李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