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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石屏县翱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屏县翱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翠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30号原告石屏县翱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石屏县异龙镇宝塔二区审计局对面。法定代表人卫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东伟,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雁,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翠兰,女,住蒙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屏县翱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屏县翱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翠兰的起诉,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屏县翱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屏县翱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许  艳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思琪(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