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硕商初字第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丹阳华利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许俊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华利达汽配有限公司,许俊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硕商初字第0388号原告丹阳华利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导墅镇葛家煤矿桥。法定代表人盛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爱林,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俊良,无锡市新区俊力液压件厂业主。原告丹阳华利达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达公司)与被告许俊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正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华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盛金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爱林、被告许俊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利达公司诉称:2013年4月2日至5月12日间,许俊良累计向华利达公司采购各类铸件,货值96854.58元;许俊良已支付26000元,尚结欠70854.58元。因催讨无果,华利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许俊良立即支付货款70854.58元。被告许俊良答辩称,其对华利达公司主张的货款余额无异议,但华利达公司提供的铸件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将不合格的铸件作退货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至5月23日间,华利达公司向无锡市俊力液压件厂(以下简称俊力厂)供应泵底、泵盖、中片等各类铸件,货值96854.58元。俊力厂已支付货款26000元,尚结欠华利达公司70854.58元。因催讨无果,华利达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华利达公司提供的送货单等证据在卷证实。庭审中,俊力厂业主许俊良主张华利达公司所供铸件存在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中片软硬度不一致导致无法进一步加工、泵底及泵盖存在烂牙现象。华利达公司称俊力厂已对各类铸件进行加工,且俊力厂在收货后从未向华利达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应当认定华利达公司所供铸件质量符合约定。俊力厂主张其系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华利达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华利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因双方当事人对铸件质量存在分歧,法庭召集双方当事人至俊力厂对许俊良主张存在质量瑕疵的铸件进行清点。后因许俊良明确其不要求清点,故清点工作未继续进行。华利达公司主张俊力厂现有铸件与华利达公司无关,并非华利达公司所供。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俊力厂向华利达公司购买泵底、泵盖、中片等各类铸件,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建立的铸件买卖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对俊力厂结欠华利达公司货款70854.58元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许俊良作为俊力厂业主应当立即支付该笔货款。许俊良主张华利达公司所供铸件存在质量瑕疵,但许俊良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货后及时向华利达公司提出质量异议,且华利达公司亦不予认可;另在法庭组织的瑕疵铸件清点时,许俊良明确不要求继续清点,本院对许俊良所谓华利达公司所供铸件存在质量瑕疵并要求退货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许俊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利达公司货款70854.58元。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6元(此款已由华利达公司预交),由许俊良负担(华利达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786元由许俊良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许俊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利达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王正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 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