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建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建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59号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龙池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963788-0。法定代表人林志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忠,男。被告王建鑫。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