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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田书俊与权永刚、万萍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书俊,权永刚,万萍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田书俊。被告权永刚。被告万萍兰。原告田书俊诉被告权永刚、万萍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黄彩霞独任审判,原告田书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书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书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田书俊负担。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