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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珠海市国土局与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国土局,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国土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法定代表人:刘学斌,董事长。上诉人珠海市国土局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纠纷一案,不服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4)珠横法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国土局在原审中诉请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开工违约金。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依法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标的为5999万元,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珠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的金额为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本案已经达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标准,故本案应移送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当移送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原审被告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珠海市国土局上诉称,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2)41号)规定,珠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6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为5999万元,属于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范围。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所依据的200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已不再适用,故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综上,珠海市国土局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的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1项规定,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5999万元,故应由本院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珠海市国土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浩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