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小民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雪诉被告徐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雪,徐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小民初字第01146号原告孙雪。委托代理人房某。被告徐伟。原告孙雪诉被告徐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明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雪及其委托代理人房某、被告徐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雪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相识、恋爱。2014年10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结婚当天就开始争吵,不到一个月就分居,现在,双方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徐伟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徐伟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相识、恋爱。2014年10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发生过争执。2014年12月16日,原告提起本案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判决离婚与否的唯一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原、被告之间尚有和好可能。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互相信任、互相体谅、互相包容,珍惜夫妻感情。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雪与被告徐伟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审判员 刘明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倩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