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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36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680—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罗沧海,行长。被执行人: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钟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法定代表人:黎智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美元5880000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美元30316.61元、借款逾期利息美元71325.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437元、保全费人民币人民币5000元,迟延履行金人民币197551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05028元(以上款项总计人民币3800万元(暂计至2014年10月28日),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1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对广西柳州瑞煜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冻结金额以人民币4100万元为限。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对广西柳州瑞煜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人民币4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志欢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肖红星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