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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赵其辉与张立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其辉,张立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17-1号申请人赵其辉,男,住山东省陵县。被申请人张立水,男,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陵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查封,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立水驾驶的无牌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淑玲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綦伟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