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赵其辉与张立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其辉,张立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17-1号申请人赵其辉,男,住山东省陵县。被申请人张立水,男,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陵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查封,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立水驾驶的无牌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淑玲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綦伟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