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47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德元与北京三元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元,北京三元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47464号原告郭德元,男,1949年3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三元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东里20号楼3层306室。法定代表人吴存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晋文霞,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三元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潘家胡同67号。原告郭德元与被告北京三元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郭德元为三元建筑公司的退休职工(2009年退休)。郭德元承租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晓市街174号房屋(使用面积为24.5平方米)。2013年,郭德元承租的北京市东城区东晓市街174号房屋进行自采暖清洁能源改造。2013年12月12日,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供热管理办公室为郭德元出具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2014年11月18日,郭德元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三元建筑公司1、支付2013年度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1050元;2、按照政策法规每年支付自采暖补贴。2014年11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对郭德元的请求不予受理。本院认为:郭德元是否具有领取自采暖补贴资格及享受补贴标准、三元建筑公司是否负有给付自采暖补贴义务等相关问题的认定,均不在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之内。且郭德元于2009年自三元建筑公司退休,其与三元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当时终止,自此双方的关系不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故郭德元要求三元建筑公司支付自采暖补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郭德元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德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