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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三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新颖诉被告姜其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颖,姜其敏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三初字第00052号原告:赵新颖,男被告:姜其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颖诉被告姜其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范炳夫人民陪审员  张 月人民陪审员  陈 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