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三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新颖诉被告姜其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颖,姜其敏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三初字第00052号原告:赵新颖,男被告:姜其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颖诉被告姜其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范炳夫人民陪审员 张 月人民陪审员 陈 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