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睢民初字第0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协正诉被告张新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协正,张新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3092号原告张协正,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新宽,男,汉族,43岁,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张协正诉被告张新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张协正在诉状中所列举被告张新宽的住址处,本院无法查找到上述被告张新宽的确切住址,致使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张协正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协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退还给原告张协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