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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中行终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恵永锋与大荔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行政赔偿纠纷、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永锋,大荔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渭中行终字第00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惠永锋,男,193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荔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大荔县。法定代表人张永奋,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岳嵘,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常疆,系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惠永锋因土地行政登记、行政赔偿纠纷、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行再初字00001号行政怕巨额,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行在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大荔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司彦华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