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代X与被告高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X,高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3号原告代X,男,汉族。被告高X,男,汉族。原告代X与被告高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陈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宋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