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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初字第3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3657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89年4月12日,汉族,工人,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孟卫东(一般代理),济南历城忠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85年3月29日,汉族,餐馆服务员,住济南市。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慧媛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卫东,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2009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因无法沟通,致使感情逐渐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徐某某负担。被告徐某某辩称,双方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也是正常现象。两人确实自2011年9月分居至今,但客观原因是自2011年11月起被告徐某某便因盗窃罪被逮捕,后到监狱服刑,2014年9月被告徐某某才被释放。在服刑期间,原告胡某某经常来探望被告。综上,被告徐某某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胡某某系再婚,被告徐某某系初婚。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中曾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均认可自2011年8月起分居生活。2011年11月被告徐某某因盗窃罪被批准逮捕,后经法院判决,刑期为三年零九个月。转入监狱服刑后,于2014年9月被释放。在被告徐某某服刑期间,原告胡某某经常去探望被告徐某某。2014年10月31日,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被告徐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婚前相识时间虽然较短,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家庭琐事等发生矛盾,但并无原则性冲突。另外,原、被告虽然分居已经三年有余,但期间大部分时间被告徐某某都在监狱服刑,而且在其服刑期间原告胡某某也经常探望,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增强自身对家庭的责任感,互相尊重和理解并积极沟通,还是能够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慧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