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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伶与北玻玻璃(深圳)有限公司、赖香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伶,北玻玻璃(深圳)有限公司,赖香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63号原告李伶,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系深圳市南山区尚德玻璃经销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朱辉,广东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玻玻璃(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赖香贵。被告赖香贵,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北玻玻璃(深圳)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445,481元以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2月4日起计至法院判决支付之日止);2、被告赖香贵对被告北玻玻璃(深圳)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北玻玻璃(深圳)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45481元未付,被告赖香贵对北玻玻璃(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玻玻璃(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伶货款人民币445481元;二、被告北玻玻璃(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伶上述货款的利息(以人民币44548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2月4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的支付之日止);三、被告赖香贵对被告北玻玻璃(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1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