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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生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夏分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夏分局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0号原告李金生,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夏分局,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南路宁夏大学西门对面。负责人贾新良,男,该分局局长。原告李金生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夏分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金生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夏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金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琴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