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临海市庆辉光电灯饰有限公司与临海市科琦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庆辉光电灯饰有限公司,临海市科琦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44号原告:临海市庆辉光电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章友。被告:临海市科琦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圣元。原告临海市庆辉光电灯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临海市科琦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庆辉光电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临海市庆辉光电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来源: